| 离婚共有财产纠纷 |
作者: 来源: 离婚就避免不了财产的纠纷,财产纠纷包括共同财产分割和债权债务的处理。下面提的就是夫妻财产约定纠纷。看看法院是怎么处理的吧。 【案件索引】 原告王蓓诉被告王昊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蓓的委托代理人向华友、朱振、被告王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惠民、胡坤昆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王蓓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0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5日经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在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2007年5月18日,原、被告经协商,由被告向原告出具书面承诺书一份:王昊自2007年5月开始,在与原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内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生活费。另于2008年春节前为其购车一部(不高于30万元价值)。此承诺止于两人婚姻结束之日。”依承诺书,被告应支付生活费75000元(2007年5月至2009年6月);应提供最高额度30万元的轿车一部,但被告没有按照承诺支付款项。原告认为,被告的承诺书是双方对夫妻扶助义务的具体落实;也体现了双方对夫妻财产权属的划分,合法、有效。被告应该履行承诺的义务。综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375000元。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曾是夫妻,双方于2005年11月11日登记结婚,2009年7月5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双方的离婚判决中,本院已就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确认及分割。2007年5月18日,被告书写了一张便条给原告,内容为“王昊自2007年5月开始,在与王蓓婚姻存续期内,每月向其支付3000元人民币生活费,另于2008年春节前为其购车一部(不高于300000元价格),此承诺止于两人婚姻结束之日”。原告认为被告没有履行上述承诺,故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夫妻双方没有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扣除双方已经消耗不复存在的财产后,其他双方各自名下现存的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均有平等的处理权。本案中,被告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对原告的承诺,从内容上看并不属于对夫妻共同财产所有权的约定,因为约定的对象并不是明确的、现存的、实在的财产,而仅仅是一种请求权。且被告承诺时,双方还是夫妻,被告在承诺中也没有明确必须用其婚前财产支付给原告。因此不管被告是否向原告履行了承诺,在原、被告离婚时,只要是双方名下的财产,不管由原告持有或被告持有,扣除已经书面约定为一方所有的外,其他的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双方离婚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总量都是一致的,而在原、被告离婚时,本院已经对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了分割处理,双方均享受了相应的财产份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375000元,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
| 195新娘跟妆网,官网平台 真实靠谱,195跟妆网,化妆师接单微信群加: 微信公众号:化妆师圈子,全国化妆师接单微信群,化妆师接单群,欢迎加入真实可靠。有时候客服忙,晚点会通过的。Copyright © 2008-2024中国195新娘跟妆网接单平台,化妆师微信群平台,全国各地化妆师微信群,北京上海南京广州深圳厦门重庆昆明苏州无锡合肥郑州济南福州贵阳西安等全国各地化妆师微信群,欢迎加入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
|